好大力

一个爱琑爱滑板爱做饭爱普法的律政佳人(我瞎说的)

博君一肖(债权人与担保人,无感情线🌝)

老王早年挣了些钱,就学起别人做起了民间借贷,这活儿可轻松多了。

这天一江姓男子找到他借钱,老王直白地告诉他,“咱们这儿月息三分,比银行的要高,你确定要借?”

江自然不想,但他周转不过来,银行那边给民办企业的帮助也实在有限,他只能咬牙回答“确定要借的。”

“借多少?”

“一百万。”

老王了然,“按照规矩,你得再找个担保人,这样我才放心把钱借给你。”

过了几天,江找了个叫老肖的人来给他作担保,老王对老肖有所耳闻,知道他经常给人担保,信誉挺好,于是把借款协议打印出来,准备三方签字。

签字时,老王看见老肖特地先注明了“一般担保”才在后面签下字,老王觉得有些奇怪,他从前可没见过这种情况,但是转念一想,反正你老肖在这里签了字,总是跑不了的,于是痛快地把钱转给了江。

三个月后借款到期,老王开始催促江还款,可是他公司仍然运转困难,无奈一拖再拖,最后干脆没了踪迹。老王只好找到了老肖。

老肖见老王上门,笑道,“老王,你已经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了?”

老王对老肖的问话感到疑惑,但还是如实回答并表明立场,“没有啊。但是我实在是找不到江了才来找你这个保证人的啊!”

老肖听了不紧不慢地说,“那您现在不该来找我啊,还是先去找江吧,我只是一般保证人,不是连带保证人,您得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找江要这笔钱,到时候他仍然不还的话我才有义务还这笔钱。”

老王实在是不明白怎么一个保证人还那么复杂。

老肖见老王不解,便耐心给他解释,“您看我这也做过很多保证了,绝对不是在推卸责任,我这边建议您找个律师咨询一下,看看是不是这么回事儿,省的跑来跑去还要不到钱。”

老王立马找到律师咨询,发现那个老肖果然没骗他。

律师说

我国现行法上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

根据《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上诉情况表明,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一般而言,保证人在一般保证中的地位较为优越,往往并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相反,保证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地位不太有利,只要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债务,保证人就得满足债权人提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于此场合,法律对保证人和债务人同等保护。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既然如此,保证人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就显得十分重要,需要认真对待,最好是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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